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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14章(2 / 2)

不出陆明君所料,执行法院绝不可能在股权权利人不清的情况下,就轻易执行的。

在第二份执行调解笔录中,王铮已经明确表示,自己已经将股权全部赠送给了王誉。

而这个案子,有这一份证据,就很足够了!

赠与表示已经做出,受赠人已经接受,股权的所有权就已经变更了!

至于后面的转账,只要没有证据显示,王誉与王铮再次就股权的转让形成了合意,就没有任何关系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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